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如下: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规范的资金入账流程,该罪破坏了这种正常管理。2. 客观要件: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客户存款后,不按规定记入相应账户。3.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4.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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