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强迫出具的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1. 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强迫出具借条就是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的行为。2. 证据证明:如果一方主张借条是受强迫出具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现场有其他人见证强迫行为、有威胁的言语记录、行为人的强迫行为造成的心理恐惧等相关证据。3. 撤销权行使:受强迫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权,该借条自始无效。4. 法律后果:若借条被撤销,基于该借条产生的借贷关系就不存在。出借人不能依据该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无需承担基于该借条的还款义务。如果出借人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要求强迫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受强迫出具的借条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在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受强迫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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