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诉讼性质兼具行政与民事:它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解决行政赔偿争议,具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例如,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需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在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又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计算。2. 前置程序特殊:通常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是基于行政赔偿的程序要求,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先自行纠错。3. 举证责任分担:一般情况下,原告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告能提供的其他证据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及损害事实的,法院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 可适用调解: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赔偿争议主要涉及财产问题,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进行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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