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协议书签署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反悔。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核心分析若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未生效,可反悔。已办理离婚登记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如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以及是否已完成离婚登记。实务建议若未办离婚登记想反悔,直接不再继续办理即可。已办离婚登记且想反悔财产分割协议,需收集存在欺诈胁迫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可包括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当时签订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材料。法律程序是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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