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旨在促使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权利义务任何人都有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正当使用商标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商标使用的图片等。申请流程准备好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注意事项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且能充分证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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