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设立分公司一般需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心分析1. 公司有自主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权利,但要按规定程序办理。2. 需提交法定文件,以证明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真实性等。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是关键,证明有合法经营场地。实务建议1. 提前确定分公司名称,避免重名。2. 准备齐全登记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3. 按规定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避免逾期。4. 若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先完成审批再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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