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租金过低是否可以撤销租赁合同,需分情况来看:1. 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租金过低,而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比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通常不能仅以此为由撤销租赁合同。因为合同双方有自主约定租金的权利,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租金条款,即使过低,也应受合同约束。2. 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重大误解:若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时,一方对租金数额等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将每月1000元误写成100元,这种情况下,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租赁合同约定过低租金,受欺诈方有权撤销。例如,出租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状况,诱使承租方签订过低租金合同,承租方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若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租赁合同约定过低租金,受胁迫方有权撤销。这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当合同约定的租金过低,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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