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抚养费通常是可以主张索要的。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 索要条件:如果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索要过去的抚养费。3. 索要方式: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支付过去未支付的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孩子生活费用支出明细等,由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相应抚养费。4. 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索要过去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明确约定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则适用该约定的时效规定。总之,子女有权在必要时主张过去的抚养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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