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签字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存在特殊情形。1.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如果一方未签字,但已经履行了主要借款义务,比如提供了借款,另一方也接受了,此时借款合同有效。2. 若借款合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签字,符合上述电子数据形式要求且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合同也可能有效。3. 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借款事实及双方合意,也可认定合同有效。总之,借款合同未签字不一定无效,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成立及有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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