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特有的成立要素如下:1. 债务人为多数:连带债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这是其基本前提。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对丁负有债务。2. 债务标的同一:各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标的必须是同一的。例如都为交付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都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等。若标的不同,则无法构成连带债务。3. 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关键要素。连带关系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基于当事人约定,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连带债务。这种连带关系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而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4. 债务须属同一债之关系:即各债务应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产生,处于同一债的关系之中。像因同一买卖合同产生的多个债务人的债务,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连带债务的成立要素,对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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