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每一个案例都蕴含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权益博弈。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中展现出了非凡的实力,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更是凸显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涉及两家不同主体注册的“xx斋”商标,类别分别为第35类和第21类。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者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代理该案件,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在“xx斋”商标案等一系列案例中,刘东阳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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