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签订的合同效力情况较为复杂,分以下几种情况: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因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误将高价商品当作低价商品签订购买合同,就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要缺陷欺骗消费者购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若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第三人欺骗一方签订合同,而合同相对方知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以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利用他人急需资金而签订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总之,非自愿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撤销,使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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