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双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员工,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上述例子中,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为15000×2 = 30000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3. 工资结算: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4. 申请仲裁:员工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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