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如下:1.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 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 普通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照比例公平受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按上述顺序清偿。比如企业破产时,先以担保财产变现款偿还担保物权人债务,剩余财产依次用于支付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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