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2. 计算日工资收入时,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3. 职工可以与单位先进行协商,要求按照规定支付补偿。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并支付补偿。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 在申请仲裁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应休年假天数以及未休年假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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