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2.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对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些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 专属管辖的设定目的在于确保特定案件能够由最适合审理的法院进行管辖,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 如果当事人错误地对专属管辖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将不予支持,并会继续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进行审理。5.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专属管辖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由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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