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可以宣告已经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的无效宣告主体主要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父亲去世后,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不存在宣告无效的基础。婚姻关系无效的认定通常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法定的无效情形,由特定主体提出申请,经法律程序认定。而父亲去世后,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子女无法再就已不存在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所以,子女不能宣告已经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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