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其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 遗嘱形式: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2. 遗嘱有效条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3. 遗嘱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4. 继承开始与执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将遗产按照遗嘱指定的份额分配给继承人。若遗嘱执行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继承人利益,继承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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