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 催告缴纳:公司可书面催缴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并告知其承担失权等后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限制股东权利: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要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章程约定的违反,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 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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