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两类:1.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在资金募集、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其独特性,能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参与。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运营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设立者需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伙企业类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