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较弱,所以不予处罚。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认知和控制自身行为时,不应给予处罚。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的行为,可不处罚。4.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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