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启动符合法律规定。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比如,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某项法定职责,需证明自己曾向该机关提出过相关申请。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明确损失情况,以便合理确定赔偿范围。4.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是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需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行政诉讼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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