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可以互换。1.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2. 互换的条件:互换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目的通常是为了方便耕种或满足各自生产经营需要。3. 互换的程序:双方达成互换协议后,要向发包方备案。备案有助于发包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便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 互换后的权益:互换后,双方各自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自按照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在土地上种植作物、获取收益等。5. 注意事项:在进行土地承包权互换时,要确保互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情况,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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