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具体构成如下:1. 主体要求:本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 行为方式: 使用肉刑,如殴打、捆绑、吊打、违法使用械具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痛苦。 变相肉刑,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3. 主观故意: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获取其他证据等,不构成此罪。4. 对象特定: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若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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