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在法律上并非绝对成立,具体情况如下:1. 一般情况下,子女无偿还义务:在法律层面,债具有相对性,父亲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比如父亲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等,子女没有法定责任去偿还父亲的债务。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强制履行的效力。2. 特殊情形下,子女可能需承担责任: 若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子女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父亲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债务。例如父亲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此时子女可能有义务偿还部分债务。总之,“父债子偿”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债务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来判断子女是否有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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