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构成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电视台播放连续剧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2. 侵权认定: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连续剧,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有权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电视台的这种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可能后果:一旦被认定侵权,电视台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能需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播放相关连续剧;需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总之,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连续剧构成侵权,权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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