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十五年的欠条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 虽然欠条出具已十五年,但如果在这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那么诉讼时效可能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欠条的效力依然受法律保障。例如,在这十五年间,债务人曾书面承诺还款、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 如果欠条所涉及的债务一直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仍可凭借该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由,可能会驳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且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仍有望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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