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有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2. 确定保证范围:明确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定范围主张。3. 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 保留相关证据:在主张权利过程中,要保留如保证合同、债权债务凭证、主张权利的通知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5. 若有多个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债权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行使权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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