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处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等一系列工作所应遵循的时间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例如申请人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给出复议决定。若该案件情况复杂经批准最多还可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处理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能高效、及时地运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同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若行政复议机关超出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通过合法途径推动复议程序继续进行或寻求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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