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如下核心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关系。适用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启动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检察院主要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是否正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调查核实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立案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优势在于检察院的监督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劣势可能在于调查核实有时存在难度。关键证据如证明应当立案或不应当立案的相关材料可能缺失。风险方面若监督不当可能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解决路径可先尝试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不行则通过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协商较灵活高效但可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立案监督程序更具权威性但耗时可能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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