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除了警告、记过、记大过外还有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这些政务处分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违纪情形例如警告适用于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程度相对更重一些;降级是降低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撤职则撤销其现任职务;开除是最为严厉的处分意味着公职人员将失去公职身份。不同种类的政务处分有着不同的影响和后果对于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公正性和纪律性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以及程序合法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如申请复审、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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