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犯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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