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监督法院。 核心法律关系及依据这种监督属于法律监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 监督方式及范围1. 抗诉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例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若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检察院可抗诉启动再审。2. 检察建议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若发现法院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提出检察建议。比如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检察院就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 优势与劣势分析优势在于检察院的监督能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纠正错误裁判。劣势可能在于监督有时会面临一些阻力比如法院对检察监督的认识和配合程度等。 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方面如果检察院监督不当可能引发一些争议。策略上检察院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确保监督行为准确、合法。当发现法院存在问题时应通过充分调查取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提出监督意见推动司法公正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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