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此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从证据角度看银行提供的透支记录、催收记录等书证是重要证据。若存在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行为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能作为辅助。优势在于银行掌握的交易流水等记录较客观劣势可能在于对持卡人主观挥霍、转移资金等行为的证明较难。关键证据如持卡人隐匿财产的凭证等往往缺失。风险方面实体上认定标准较严格若证据不足易败诉。程序上可能面临举证困难。解决路径上协商可快速解决但银行可能不轻易妥协;调解需双方自愿有一定灵活性;行政投诉作用有限;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诉讼则需充分准备证据。建议持卡人积极收集自身还款意愿及合理使用资金的证据与银行保持沟通避免恶意透支行为若有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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