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兄、姐当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父母、子女在配偶缺乏监护能力时由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 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关系的确立对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范围旨在确保被监护人能在合适的监护下健康成长、生活与参与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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