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本案涉及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及证人要求问题。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自书遗嘱只要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直接体现其亲笔书写的过程和内容能够充分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优势在于遗嘱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订立遗嘱无需他人协助避免了因证人因素可能带来的干扰或纠纷。劣势是如果遗嘱存在争议没有证人可能在证明遗嘱真实性、订立过程等方面缺乏旁证。现有证据主要是遗嘱本身。证明力较强若遗嘱内容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可有力证明遗嘱效力。关键证据不存在缺失情况。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上若遗嘱符合形式要求一般不会有太大风险。程序上可能存在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只要遗嘱形式完整这种质疑较难成立。解决路径方面协商通常较为便捷但如果继承人对遗嘱有较大争议调解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此时诉讼是较为有效的方式能通过法院审理确定遗嘱效力。建议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时确保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妥善保存遗嘱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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