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双方举办婚礼后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但因感情问题一直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也能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又或者婚前给付彩礼致使男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时男方同样有权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如彩礼给付的凭证、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等。对于双方而言协商解决彩礼返还问题是较为温和的方式能节省时间和精力;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诉讼则能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按照法律程序提供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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