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分析优势若有公司章程明确记载股东出资方式、数额等这是有力书证。劣势若出资存在瑕疵如非货币财产未评估或评估不实缺乏相关评估报告等证据。关键证据缺失若涉及财产权转移手续缺少办理转移手续的凭证等。 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出资不实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公司资本充实。解决路径 协商股东间可就出资问题协商解决明确责任。 诉讼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并担责。诉讼需准备充分证据可能耗时较长但能有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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