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时间的规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首先核心法律关系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衍生出的探视权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时间法律并无统一的具体时长或频率标准。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时需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规律、学业安排等。例如对于年幼子女探视时间可相对分散、灵活如每周安排一次短时间探视让孩子逐渐适应与非抚养方相处;对于较大孩子可根据其课余时间或节假日安排较长探视时段。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可能会参考双方实际情况如双方工作时间、居住地点距离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探视时间。优势在于法律保障了探视权协商确定探视时间较为灵活。劣势在于若协商不成起诉耗时较长且结果不确定。关键证据如能证明对方不利于探视的行为等可在协商或诉讼中增强自身主张的说服力。解决路径方面协商是最便捷的能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孩子情况。调解也是不错选择有中立第三方介入协调。诉讼则是在协商调解无果时的最终保障但会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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