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等。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老人因年老体弱、疾病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子女作为其近亲属基于亲情关系和对老人情况的了解通常是较为合适的监护人人选。从优势来看子女对老人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更为熟悉能更好地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管理财产等。劣势可能在于如果子女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或缺乏监护经验可能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面临困难。关键证据方面若老人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等。解决路径上如果确定由子女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职责等事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方式来明确监护关系以确保老人得到妥善照料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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