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涉及被通缉后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现有证据分析需确定是否有能够证明其被通缉后自动投案的相关材料如投案记录、公安机关的说明等。若有此类书证证明力较强。优势与劣势优势在于如果有明确的自动投案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认定自首;劣势在于若证据不充分难以认定。关键证据可能缺失自动投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详细记录。风险与策略分析败诉风险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认定自首。解决路径 协商不存在协商解决此问题的情况。 调解不适用。 行政投诉与行政投诉无关。 仲裁不属于仲裁范畴。 诉讼若对是否认定自首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被告可能对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围绕证据展开质证辩论。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整理自动投案的相关证据如投案时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以便在需要时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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