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具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使其能摆脱非自愿的婚姻关系。从证据角度来看如果一方主张胁迫婚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比如威胁的短信、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优势在于法律明确赋予了受胁迫方撤销权劣势在于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胁迫婚。解决路径方面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若协商不成受胁迫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诉讼的好处是有法院依法裁决弊端是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具体步骤是受胁迫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按法院要求参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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