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若债权本身存在瑕疵如合同无效等则无法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应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却消极不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才能实际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行使才有意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例如甲欠乙货款到期未还乙发现甲对丙有一笔已到期的借款债权却不主张此时若乙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代位甲向丙行使权利要求丙直接向自己偿还甲的借款以实现自身债权。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条件的成就以确保代位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代位权诉讼有一定风险需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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