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认定标准如下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客观方面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金融凭证骗取财物。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时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准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现有证据若能清晰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并用于诈骗的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此罪。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诈骗行为则不能认定犯罪。此罪与票据诈骗罪等存在相似之处关键在于所使用的金融凭证不同需准确区分以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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