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离婚申请通常会通知另一方。核心法律关系这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离婚申请撤回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证据方面如果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档记录会作为证据。优势在于这是官方记录证明力较强。劣势在于可能对于一些需要详细证明撤回过程的情况记录不够全面。关键证据可能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存档文件。风险与策略分析 风险若一方撤回申请可能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另一方的离婚意愿暂时无法实现。 策略 协商双方可以重新沟通协商了解撤回原因解决矛盾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调解可寻求专业调解机构或人员介入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诉讼若协商不成另一方坚持离婚可考虑提起离婚诉讼但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登记机关在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后一般会通知另一方以确保双方知晓该情况避免后续误解。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