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原罪名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一般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客体侵犯国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会造成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在认定该罪时需准确把握上述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严格履行相关管理义务避免触犯此罪。若涉及该罪名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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