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是基础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或未到期,就无法行使代位权。比如,基于违法合同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长期不主张权利。3.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导致自身财产无法增加,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4.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尚不能主张,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5.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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