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视权是不可以自愿放弃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的情感交流和亲情维系。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 即使双方签订协议表示自愿放弃探视权,该协议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探视权不仅关乎父母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涉及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的约定而损害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见面交流的机会。4. 不过,如果一方的探视行为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应恢复行使。总之,探视权不能被随意自愿放弃,以确保子女能在健康的环境中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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