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不平等性:加害人为具有经济、技术、信息优势的企业,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双方在力量、信息等方面差距较大。2. 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可能损害财产权、环境权益等,涉及范围广。3. 原因行为的价值性: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活动。4. 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反复性:污染行为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间接作用于受害者,且污染具有持续性,可能反复发生。5. 损害结果的潜伏性与滞后性: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在较长时间后才显现出来。6.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由于环境的多因素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复杂。7. 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受害者在获取证据等方面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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