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1. 一般而言,特殊侵权责任有其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不可抗力等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作为免责事由。2. 产品责任中,如果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情形,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特定免责事由在产品责任这类特殊侵权责任中的适用。3.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这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中存在免责事由的体现。总之,特殊侵权责任并非绝对不可免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事由情形下,侵权人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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